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1日 13:42:57

2022年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继承事宜的规定)

我是懂情感的小编浅川若夏,许多朋友给我们发了信息询问2022年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继承事宜的规定),今天小编将为大家来详细介绍下,原创内容如下:

父母一方去世,子女作为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同时,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以下通过一个案例为您介绍。

二、司法案例

案例: 于善兰诉李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6)沪01民终12568号

案情简介:云清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元, 2005年1月18日章程记载,云清公司股东为李淮良、李某2(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各出资25万元。2016年3月21日,经李清对李某2(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4891)继承权事项申请公证,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2016)沪闵证字第1552号公证书,查明事实记载:一、李某2于2016年1月29日在上海市死亡;二、申请人李清申请继承李某2遗留在云清公司内的出资额25万元的二分之一所有权(另二分之一所有权属于其妻子于善兰所有);三、李某2的合法继承人为:妻子于善兰、女儿李清及父母亲。其中,李某2的父母亲均已先于其死亡;四、李某2的继承人李清、于善兰称,李某2生前无合法有效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经查询本市公证遗嘱信息库,未发现李某2有经公证的遗嘱记录。截至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提出异议;五、李某2的上述遗产,李清表示要求继承,于善兰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基于此,公证处出具证明,李某2的上述遗产依法由其女儿李清继承。

争议焦点:于善兰能否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确认其享有云清公司的股东资格。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在案事实表明,李清系李某2的法定继承人,且于善兰放弃了其对李某2所享有的继承权,故李某2的遗产依法由其女儿李清继承;而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李清基于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李某2在云清公司内的股东资格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于善兰在本案中基于系争股权中属于其与李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所得的部分请求取得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出过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双重权利属性,因此系争股权显然在法律未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作为李某2配偶的于善兰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获得系争股权中财产性权益,但不能取得云清公司的股东资格。

三、作者观点

1.《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继承事宜的规定

2022年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继承事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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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碰到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首先需要查阅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确认公司章程中无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性规定,如无限制性规定,对于有限公司,则可按照《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则,继承股东资格。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有限公司。上述案例中,之所以对子女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就是因为公司章程中并未对股权继承做相关限制性规定。但若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做了限制性约定,则遵循其特殊约定。

2.夫妻另一方股权继承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在股权开始继承前,需要将夫妻一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出一半,明确遗产的范围。

夫妻一方基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主张其股东资格的,不能直接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2.1.1)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此时,需要根据《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关于转让的规则来主张其权利。

综上,父母一方去世,子女作为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其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问题,先应查阅公司章程,确认公司章程对于继承股东资格无限制性规定,如有限制性规定,则遵循限制性规定;如公司章程对于继承股东资格无限制性规定,则继承人可主张确认股东资格。

但,需要注意,在开始继承前,需要明确遗产的范围,摘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一部分。同时,对于该等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主张其股东资格的,并不能直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该方需要履行公司法及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相应的程序,由其他股东确认是否履行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此时,该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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